行政复议的审理时限是多久
行政复议的审理时限一般情况是六十日内。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找法网提醒您,提起行政复议的方式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在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书面或口头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什么情况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1.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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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或起诉;
3.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4.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定,例如行政法规、规章等;
5.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6.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7.行政机关对落实私房政策等历史遗留问题作出的处理;
8.其他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
三、行政复议的特征
1.行政复议以行政争议和部分民事争议为处理对象;
2.行政复议直接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
3.行政复议以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审查标准;
4.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要方式;
5.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人为申请人,以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
6.行政复议以行政机关为处理机关。